第112章 从海参崴到仰光的易帜(上)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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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根据破产程序法因当事人辰基集团申请而开始(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)。提出申请时,陈冠先讲明皇家银行的破产原因。开封府受理此案(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府衙管辖;无营业所的,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府衙管辖;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,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府衙管辖)。对辰基集团提出的破产申请,开封府要进行审查,有正当理由的,予以受理,否则即予驳回。

破产由开封府宣告。宣告破产前,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。审理方法由开封府决定,可以依职权调查,可以进行言词辩论,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。审理后,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,即可宣告破产:1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;2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;3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。

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。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,确定呈报债权时间,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曰期,宣布扣押命令,采取保全措施。

进行程序

开封府宣告债务人破产后,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(刘欣与一赐乐业人合办的会计师事务所),选任破产管理人(刘欣),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: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;破产管理人的姓名、住址;报明债权的时间;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曰期;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,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,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,听候处理。

报明破产债权,应当遵守开封府规定的期限,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,不能成为破产债权,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。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,是向开封府提出书面报告,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,并提出必要的证据。

开封府对于报明的债权,必须进行调查。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,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。对于申报的债权,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,由开封府审理确定。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,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。破产债权的持有人,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。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,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,由开封府召集和主持。

在执行程序中,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,叫做破产财团。在破产宣告时和破产程序进行中,一切属于破产人的财产,以及将来可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,都属于破产财团。破产财团由破产管理人占有、管理、变价和分配。

终结程序

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。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、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。

1分配。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。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,按照破产债权的姓质和数额,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,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,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开封府批准,进行分配。

2强制和解。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,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。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,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(其债权数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3/4)的同意。即可决议通过,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,不同意此项办法的少数债权人也得遵守。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,须经开封府审查,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裁定。许可裁定确定后,即终结破产程序。

3破产终止。原因有二:(a)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;(b)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太少,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。不论哪一种原因,破产终止均须开封府裁定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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