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六章 相见情难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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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听到苟顺的回答,旁听席上一片哗然,三个带白发的人也是一脸惊愕,只有边上的记录员,拿着笔,在忙碌的写着什么。

话说这位审判长审了二十多年案子,从来没见过认罪这么利落的,只见他又拿小木槌敲了敲桌子,示意大家安静下来后说道:“当事人苟顺,你为什么要杀夏如诗?”

“我不知道。”苟顺面无表情的说道。

“既然是你行凶,那么怎么会不知道动机呢?本审判长有权利提醒你,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。”审判长严肃的道。

“请判我死刑,立即执行吧。”

对于这个请求,审判长更是惊讶不已,他见惯了当庭抵死不认的,当庭忏悔求情的,还没有见过要求判自己死刑的。

只见审判长跟两位审判员交流了片刻之后,又看着苟顺说道:“当事人苟顺,既然你已承认是本案的凶手,那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?”

“没有。”

“好,既然当事人已经承认了罪行,那么辩护人还有什么阐述吗?”左边的审判员问道。

只见一位穿着西装打着领带,大概三十五六岁的男人缓缓走到苟顺的旁边,朝着前面鞠了个躬,脸上带着自信的笑容大声说道:“当然有。”

这人苟顺认识,叫华彦,安然给他请的律师,他曾到戒备局找过苟顺。

他对苟顺说知道苟顺是冤枉的,可以还苟顺清白,希望苟顺可以回答他一些问题。

可以苟顺没有回答他的问题,他走的时候说一定能找到证据,当时他的脸上就带着这样的笑容。

只见他走到苟顺的身边,拿出了一个硬盘交给了操作员,操作员连接到电脑上后,将操作笔交给了华彦。

杨言拿着操作笔点开了一个文件夹,接着又点开了一张照片。

照片便是之前千嫣他们看的那张照片,说辞也很千嫣的差不多,说完之后,旁听席又开始议论起来。

此时,只见另一个穿着西装的男人走上前来,这人大约四十多岁,胸前挂着的牌子上写着他的名字,乔宇。

由于夏如诗的父母都没有人身自由,所以,法院特意给她安排了公诉人乔宇。

只见乔宇走上前来,看了华彦一眼,笑着说道:“对于辩护人刚才的分析,本公诉人有三点疑问,首先辩护人根据照片进行了一番推测,并没有切实证据。其次,辩护人只是说明了人的握刀习惯,难道用不习惯的姿势握刀,就不能杀人了吗?最后,假设按照辩护人说的握刀习惯,那只能说明凶手是面对面行凶的情况,如果凶手是在背后一手抱着被害人,一手行凶的话,那岂不也是拇指和食指朝外的握刀方式吗?所以还是请辩护人少一些推论,用证据说话。”

华:“从戒备局给出得结果来看,凶器上只有被害人的指纹,没有我当事人的指纹,请问这算不算证据?”

乔:“当然不算,被告极有可能是预先准备充足,戴了手套或者用别的办法清除了凶器上的指纹,因为在被害人的衣服上,有被告未能清除的指纹。”

华彦听罢,点开了一个监控画面,说道:“根据法医的验尸报告,被害者遇难是在早上七点到八点,这是酒店的监控视频,我的当事人凌晨四点十五分走出酒店,此后并未回到过酒店,酒店前台人员可以作证。”

酒店前台出庭作证后,乔宇依旧不服气的说道:“可能被告是通过一些别的隐蔽渠道,躲开了前台和监控,再次返回酒店行凶后,又通过这条通道离开了。”

只见华彦又点开了一段监控,这是一家便利店,当上面显示的时间是六点四十五分时,夏如诗出现在画面中,买了一包香烟和一把水果刀。

华:“从画面中可以看出,凶器是被害人买的,说明此时她已经有了轻生地打算。”

乔:“被害人只不过是买了把水果刀,她有可能只是想单纯的切水果而已。”

华:“可是酒店了并没有发现水果。”

乔:“那她也可以用来做别的,比如切一些其他的东西,比如说修指甲,而此时被告返回来了,见色起意,就用水果刀行凶了。”

华彦听罢,没有理会他,而是接了点开了下一段监控,监控的时间是六点十分,监控对着一把长椅,长椅上坐着一个人,正是苟顺。

华彦用8倍的速度把监控放完,画面中苟顺坐在椅子上一动也没有动过,直到戒察来了将他带走。

只见华彦看着乔宇,不屑的笑着说道:“从监控可以看出被害人六点四十五分的时候还好好的,可是我的当事人六点十分的时候就已经坐在了公园的长椅,没有动过,所以他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据,他也不可能是凶手。”

乔宇见状,一时间不知道怎么辩解,只见他有了气愤的说道:“既然你有不在场的证据,那为什么不直接拿出来,还要绕那么大圈子??”

“当然是不愿意直接拿出来了,因为我想看乔律师你一步一步理屈词穷,然后欣赏你气急败坏的样子,审判长,请问这样不可以吗?”

只见审判长思考了片刻后,严肃的说道:“辩护人,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不可以,但是为了庭审的效率,你以后还是要注意一下。”

此时的乔宇显然已经有些不爽,只见他走到苟顺面前,看着苟顺的眼睛,严厉的说道:“被告,既然你没有杀害被害人,为什么要承认。”

不等苟顺回答,只见华彦走上前来,笑着说道:“我想提醒公诉人,请不要恐吓我的当事人,我的当事人就是单纯的愿意承认,不行吗?审判长,现在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并不是凶手,因此我认为这个问题,我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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